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是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为保护书刊资料防止损坏或据为己有,特作如下规定:
1.凡图书馆书刊资料,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带出室外,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均按书刊资料价十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建议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2.遗失书刊资料,应赔偿同样版本图书、交条形码费1元、图书加工费2元。否则按以下办法赔偿:
(1)一般中文图书,1985年以前图书按照原价十倍赔偿,1991年以前的按原价五倍赔偿,1991年以后的按原价三赔偿,。多卷书丢失其中一卷者,按全套书价(原价)赔偿。
(2)一般外文图书和中文习题集、考试指南等书,按原价五倍赔偿。
(3)中外文期刊一期按全年价赔偿,两期以上者,按全年价二倍赔偿,不保存文艺刊,按单价三倍赔偿。
(4)中外文期刊合订本一册,按全年价二倍赔偿,另加装订费。国外进口期刊按全年价三倍赔偿。
(5)珍贵图书按原价十倍赔偿,珍贵期刊按全年价十倍赔偿。
3.损坏书刊资料,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用铅笔勾画划、涂改的,要借书者当场擦净,酌情暂停借书权利,并予以批评教育。
(2)用钢笔、圆珠笔、毛笔勾画、涂改的,按被损坏页数计算罚款数,中文书刊每页0.20元,外文书刊每页0.50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3)损坏封皮者,赔偿修补费每本2.00元。
(4)拆散书刊者,赔偿装订费每本10元。
(5)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参照第二款1.2.5.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