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新员、审核员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所在查新机构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查新员负责查新的全部过程,代表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委托、撰写查新报告等事宜。
三、审核员负责审查查新员所进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查新员确定的检索工具书及数据库选择是否合适、选择的检索词及检索策略是否恰当、检出的文献是否为同类研究文献、可比文献是否恰当、查新员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是否齐全、对提出的文献判读是否正确、查新结论是否客观和准确、查新报告是否规范,并向查新员提出审查意见。
四、查新人员应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查新事务,因各种不可估计原因而不能按时完成查新事务的,应在约定到期时间前与委托人联系,并重新约定时间。
五、查新人员应按照自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
六、查新人员应当维护查新委托人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为委托人的查新项目技术进行保密,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