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的管理,明确查新责任和行为,保证查新工作质量,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查新站为江南大学科技查新工作站常州地区的查新委托受理机构,由常州大学(原江苏工业学院)图书馆直接管理,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查新,是指以文献检索的手段,并基于检索结果,通过综合分析,对委托查新的科研项目的新颖性进行查证,出具有依据、有分析、有对比、有结论的查新报告的一种鉴证性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科技部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文件颁布的《科技查新规范》及常州大学(原江苏工业学院)图书馆查新工作站制定的《科技查新规范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开展查新业务。
第五条 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查新目的与作用
第六条 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通过科技查新活动,论证委托查新课题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
第七条 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依据,以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全面的信息。
第三章 查新服务项目
第九条 根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本查新工作站可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查新业务:
(一)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二)研究成果鉴定或申报奖励需要查新的;
(三)技术引进、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四)其他需要查新的。
第四章 查新专业范围
第十条 根据本查新工作站人员的配置、文献资源情况,本查新工作站受理的查新专业范围为理、工、农、医、生物科学等。
第五章 查新文献数据库及追溯年限
第十一条 检索的数据库和文献根据具体的委托项目查新要求确定。基本确定原则参照常州大学(原江苏工业学院)图书馆查新工作站《查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章 查新手段
第十二条 查新采用机检为主,手检与专家咨询为辅的检索手段,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分析的科学方法,为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鉴定、评奖等提供客观的、准确的文献依据。
第七章 查新工作站工作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本查新工作站查新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查新规范》以及修订后的扬州大学查新工作站《科技查新工作实施细则》实施、操作。
第十四条 本查新工作站根据需要查新的科学技术内容和要求等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查新合同采用参考国家科学技术部文本格式修订的常州大学(原江苏工业学院)图书馆查新工作站《科技查新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本查新工作站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第十六条 涉及查新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查新员、审核员、其他技术辅助人员以及查新咨询专家。其中查新员与审核员应当具有查新人员资质证书。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本查新工作站在本规定第九、十条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本查新工作站拒绝接受查新委托(同时退还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所有资料):
(一)委托查新项目不属常州大学(原江苏工业学院)图书馆查新工作站查新专业范围;
(二)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四)查新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查新质量。
第十九条 本查新工作站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规范》要求,维护委托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委托者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
第二十条 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本查新工作站及工作人员不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一) 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二) 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三) 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及《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自2009年9月起执行。